- 作者:
- 时间:2021-04-02
- 点击:10253
-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自治区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8〕8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规〔2019〕1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教〔2019〕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是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实现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创新,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加强人才培养,为建设创新型新疆和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为自治区财政资金。鼓励建立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引导行业管理部门、地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共同出资设立联合基金,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第四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按照“鼓励探索、聚焦前沿、需求牵引、交叉融通”的思路,坚持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原则,鼓励探索,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
第五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共同完成。
科技厅是自治区基金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全流程管理,包括指南编制与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主要流程。
专业机构是经科技厅及有关部门认定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受科技厅委托,负责承办自治区基金项目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服务工作。
依托单位是指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以及其他具有开展基础研究能力的公益性机构,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单位自治区基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实施、变更、验收等工作。
推荐单位是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包括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地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中央驻疆单位和区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主要负责所属依托单位自治区基金项目申报推荐、审查把关、实施管理,及时反映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申请人是申请自治区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具体开展项目申请、实施、变更与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自觉践行新时代科学家精神;
(二)所在依托单位具备项目组织开展必需的创新性研究能力和基本条件;
(三)申请人是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科技人员(或正式受聘科技人员),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章 资助体系
第七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一般设立重点项目、面上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州科学基金项目等项目类型。项目类型可根据实际作出调整。
第八条 重点项目支持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好研究基础的科研人员,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提炼重大科学问题及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深入系统地开展引领性、战略性和原创性研究,推动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4年。申请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具有承担国家或者主持自治区级基础研究项目(课题)的经历。
第九条 面上项目支持具有一定科研基础的科研人员,在自然科学范畴内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具有参与基础研究项目(课题)的经历。
第十条 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培养造就优秀学术带头人。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具有承担国家或者主持自治区级基础研究项目(课题)的经历;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
第十一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非共识”创新项目研究,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发青年科技人员的创新思维,培育基础研究后继人才队伍。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人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
第十二条 地州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地州市科研人员开展创新研究,主要培养和扶持地州市科研人员,稳定和凝聚地州市优秀人才,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申请人应当是地州市归口管理单位的全职科研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学士以上(含学士)学位;申报当年1月1日未满50周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三条 科技厅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项目年度预算等,在广泛听取意见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年度项目指南公布30日后开始受理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只接收推荐单位提交至“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的申请书,不接收个人独立申请。
第十五条 参与者与申请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对申请人实行限项管理。申请人同年仅能申请1项自治区基金项目;有未验收的自治区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申请人之外的前2名自治区基金项目参与者有未验收项目达到2项的不得申请。
第十七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实行推荐申报制。申请人按照自治区基金项目申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审查通过后,由推荐单位统一推荐至科技厅。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建立完善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科研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审查和过程监管。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承办自治区基金项目申请受理工作。专业机构自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推荐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四)同一内容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不同的科技计划类别的;
(五)申报项目已获得科技计划资助的;
(六)申请人、参与者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处罚期内的;
(七)依托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处罚期内的。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二十条 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进行评审。
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州科学基金项目,采取网络(通讯)评审。
重点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采取网络(通讯)评审和会议论证。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是从“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社会信誉的同行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项目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点项目着重考虑选题的针对性、引领性、战略性,以及申请人和团队的研究基础等方面;
(二)面上项目着重考虑科学研究的创新性,以及学科发展的均衡性等方面;
(三)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着重考虑申请人的学术视野、创新思维、学术带头人潜力等方面;
(四)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着重考虑申请人的自主性、创新思维、人才发展潜力等方面;
(五)地州科学基金项目着重考虑地方发展需求和地州市科技人才的培养扶持。
第二十三条 在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人或其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应当回避。
申请人可以向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2名以内(含2名)不适宜评审其项目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
第二十四条 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受理项目的学科领域和有关评审要求进行分组,抽取5名同行专家进行网络(通讯)评审。
根据网络(通讯)评审结果和统一排序规则,对项目进行排序,按照竞争择优原则形成网络(通讯)评审结论,报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
(一)审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州科学基金项目拟资助的项目建议。
(二)审议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拟进入会议论证的项目清单。
拟资助或进入会议论证的项目应当获得不少于3份专家同意资助意见。
第二十五条 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根据进入会议论证的项目数量及学科领域等进行项目分组,抽取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论证。
被确定参加会议论证且要求答辩的项目,其申请人应当亲自答辩,不参加答辩的,视为放弃申请。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到会或视频答辩的,申请人经科技厅批准可以委托项目参与者代为答辩。
会议论证专家采用投票和打分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项目清单。建议资助的项目应当获得出席会议论证专家的半数以上同意资助意见。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会议论证排序结果,形成拟资助的项目建议。
第二十六条 拟资助项目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应实名向科技厅书面反映。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科技厅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组织核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办法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异议人;认为评审工作中存在问题且影响评审结果的,应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重新对异议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和科技厅党组会审定后重新作出是否予以资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项目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科技厅党组审定后,科技厅按程序向推荐单位下达自治区基金项目立项资助计划。对不予资助的项目,向申请人反馈评审意见。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获得资助的项目负责人由依托单位组织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合同书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十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实行年度进展情况报告制度。依托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报送项目上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书的各项约定,及时向科技厅和推荐单位报告项目的重大进展以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项目实施中有关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以下程序申请报批和调整:
变更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期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调整事项,由推荐单位向科技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州科学基金项目经科技厅主管处室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进行变更或调整;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需经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变更或调整。
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长研究期限。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变更项目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由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结合项目实施进展自行调整,并将调整报告上报推荐单位和科技厅。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采取撤项或终止方式处置。由推荐单位向科技厅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申请。经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议、科技厅党组会议审定后,批复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撤销项目方式处置:
(一)在项目申请阶段和实施过程中伪造或编造材料,骗取立项的;
(二)项目实施中出现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三)科技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终止项目方式处置: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合同约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六)未按合同书约定的计划进度执行项目,或者不接受科技厅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配合、不整改的;
(七)依托单位存在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情况的;
(八)在项目执行期内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完成目标任务的;
(九)依据抽查评估结果或其他按规定应予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被终止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科技厅提出处理意见,经科技厅批复后,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依托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退回财政资金。因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或受委托的单位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项目类型采取不同的验收方式,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采取会议验收;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或者网络(通讯)验收或者委托验收;地州科学基金项目委托地州市科技局组织会议验收或网络(通讯)验收,科技厅随机抽查验收情况。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自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提交验收材料。通过“自治区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和“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公共服务平台”,提交项目科技报告、研究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项目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项目变更审批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前应进行项目经费支出决算。具体要求依据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1个月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向依托单位反馈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的验收申请半年内完成验收。科技厅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或受委托的相关单位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合同书合并一次性进行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第四十条 验收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完成情况,并注重研究工作质量和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通过”。
(二)对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基于基础研究工作具有探索的不确定性,项目实施(电子)档案或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并收回结余经费。
(三)项目基本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违规使用资助经费,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科研诚信问题,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全额收回财政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含三年)不得申报自治区基金项目。
第四十二条 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经过科学研究取得的论文、专著、标准、重要报告、数据库、标本库及科研仪器设备等有价值的科学技术产出,应当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英文标注“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及项目编号。对于受多个资助机构资助产生的项目成果,自治区基金项目为主要资助渠道或者发挥主要资助作用的,应当将自治区基金项目作为第一顺序标注。
第四十三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经费按项目类型确定拨付方式。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和地州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可以一次性全额拨付至依托单位;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在项目执行期内逐年拨付至依托单位。经费统一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自治区基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由财政经费列支,主要用于自治区基金项目网络(通讯)评审和会议论证,以及专家咨询、学术交流、过程检查、调研和项目抽查等。
第四十六条 联合基金由联合出资方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科技厅签署设立联合基金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出资额度、合作期限、运行方式等。原则上,联合基金合作单位出资不低于自治区财政资金的2倍。联合基金范围为面上项目和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联合基金自筹经费须纳入项目资金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依托单位应按协议规定及时提供配套资金,由科技厅统一下达。
第四十七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资金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依托单位。间接费用不得调增。预算调整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在两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未使用完的,由科技厅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修改记账凭证。依托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算和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自治区基金项目实施过程及经费使用等情况,接受自治区科技、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绩效评估和信用监管等。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治区基金项目在申请、评审、立项、实施及验收过程中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向科技厅实名举报。
第五十二条 科技厅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科研氛围,对项目管理机构、推荐单位、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和人员在自治区基金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务、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在自治区基金项目资助活动中发生科研诚信不端问题,依据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要求,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关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办法(试行)》(新科监字〔2020〕63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申请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1月18日印发